资金管理制度(一)
发布日期:2015-08-18浏览:1735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髙资金利润 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机构
(1)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 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 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 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 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 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 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 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 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髙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二条管理机构
(1)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 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 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 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 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 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 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 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 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髙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