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逐客令”:公权滥用式的地方决策
发布日期:2015-08-21浏览:1971
在“禁摩”、“禁电”、“禁猪”之后,东莞又开始“禁人”了。 2008年5月27日东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评议表决了《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报告》,提出为了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三高一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莞有序退出,要通过提高出租屋租住和经营成本的办法来推动“新莞人”(即工资低、文化低的农民工)回乡创业。说得好听点,东莞这一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双转移”,即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外转移、实现低素质人口向外转移;说得难听一点,东莞这一决策的实质就是要驱逐外来农民工,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逐客令”。
且不论这一决策出台是否符合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单就其内容而言,东莞“逐客令”存在着多方面值得探究的问题。其一,“逐客令”有“过河拆桥”之嫌。东莞今天的繁荣是包括来自于内地的千千万万的“新莞人”的辛勤工作所创造的,而东莞在享受了由“新莞人”汗水所创造的繁荣的同时,却不愿承担伴随他们而来的环境、资源、治安等方面的压力,相反还要以所谓的“回乡创业”名义把这些压力和外地工推向外地。许多外地工在东莞贡献了人生最宝贵的时光,而当东莞不再需要他们时,就被无情的驱逐出去,这种做法未免让人有“兔死狗烹”的被抛弃的感觉。其二,“逐客令”有身份歧视之嫌。此令驱逐的“新莞人”,即是那些工资低、文化低的外地农民工,实际上是在人为地设置户口、身份、贫富以及地域方面的不平等的歧视性壁垒,那些外来人口在付出劳力的同时得到的仅仅是微薄的“低工资”,他们既没有享有当地人所拥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没能得到与东莞当地人同样的各种社会保障,而现在又要用所谓的“提高房租”、“提高经营成本”的不厚道的办法将他们从这座曾经挥洒过汗水与泪水的城市扫地出门,无疑又在他们的心里划下被歧视的重重的伤疤。
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考察,东莞“逐客令”也有“公权滥用”、或者“行政滥用”之嫌。人员的自由流动本来就属于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之一,任何干涉公民本该拥有的迁徙自由都有干涉个人行动自由的嫌疑。而今天的中国也早已走出了计划经济的牢笼,各种经济要素包括劳动力、物资的自由流动都不应该受到限制,任何以行政权力或公权力干预市场运转和劳动力转移的做法不仅是不符合市场法则,也是非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也不得采用不平等、排斥或者限制的方式妨碍市场的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东莞企图以行政介入的形式,以强行提高出租屋租金和提高经营成本的形式,干涉企业及地方经济活动,迫使劳动力迁出,实在有行政滥用、或公权滥用的嫌疑。据报道,一些学者,如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也对东莞市直接干预房租的做法表示不敢苟同,林江认为,出租屋业主是根据市场变化来调节价格的,政府为了转移人口而故意推高房屋出租价格,不是以人为本的政策。一个地方政府竟然需要直接决定租户的房屋出租价格,实在有行政干预过渡和行政滥用的嫌疑。实际上,地方政府或公权机构对地方经济所起的领导、引导作用,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涉及地方经济的相关要素采取排斥、限制或者其他干涉的手段。
靠野蛮行政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人口的转移,不仅在做法上是不可取的,其效果也值得怀疑。现代人口、特别是作为劳动力的人口主要是随着经济活动的需要而迁移。当年东莞经济未有得到发展之时,东莞本地根本就没有太多的外地人口;而改革开放后东莞逐渐走出了一条劳动密集型的经济发展之路,大量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建立产生了对外来劳动力的大量需求,这使得外来工的大量涌入成为了不可阻挡的潮流。当前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是东莞主要经济支持的情况下,要想靠单一的行政手段将外来人口转移出去根本就是不现实的。因而,笔者认为,东莞如果要实现所谓的“双转移”,关键在于要采取激励、扶持和大力引进高科技含量企业的做法,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优胜劣汰,慢慢淘汰那些落后的、劳动密集型的低科技含量企业,并以此带动外来人口转移目标的实现。这一措施应该是综合的,其过程也应该是缓慢的。那些不顾经济发展规律,以强行的行政滥用方法驱赶外来人口的方法,其结果只会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当那些外来人口都走光的时候,就是这座城市开始败落的时刻。
且不论这一决策出台是否符合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单就其内容而言,东莞“逐客令”存在着多方面值得探究的问题。其一,“逐客令”有“过河拆桥”之嫌。东莞今天的繁荣是包括来自于内地的千千万万的“新莞人”的辛勤工作所创造的,而东莞在享受了由“新莞人”汗水所创造的繁荣的同时,却不愿承担伴随他们而来的环境、资源、治安等方面的压力,相反还要以所谓的“回乡创业”名义把这些压力和外地工推向外地。许多外地工在东莞贡献了人生最宝贵的时光,而当东莞不再需要他们时,就被无情的驱逐出去,这种做法未免让人有“兔死狗烹”的被抛弃的感觉。其二,“逐客令”有身份歧视之嫌。此令驱逐的“新莞人”,即是那些工资低、文化低的外地农民工,实际上是在人为地设置户口、身份、贫富以及地域方面的不平等的歧视性壁垒,那些外来人口在付出劳力的同时得到的仅仅是微薄的“低工资”,他们既没有享有当地人所拥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没能得到与东莞当地人同样的各种社会保障,而现在又要用所谓的“提高房租”、“提高经营成本”的不厚道的办法将他们从这座曾经挥洒过汗水与泪水的城市扫地出门,无疑又在他们的心里划下被歧视的重重的伤疤。
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考察,东莞“逐客令”也有“公权滥用”、或者“行政滥用”之嫌。人员的自由流动本来就属于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之一,任何干涉公民本该拥有的迁徙自由都有干涉个人行动自由的嫌疑。而今天的中国也早已走出了计划经济的牢笼,各种经济要素包括劳动力、物资的自由流动都不应该受到限制,任何以行政权力或公权力干预市场运转和劳动力转移的做法不仅是不符合市场法则,也是非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也不得采用不平等、排斥或者限制的方式妨碍市场的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东莞企图以行政介入的形式,以强行提高出租屋租金和提高经营成本的形式,干涉企业及地方经济活动,迫使劳动力迁出,实在有行政滥用、或公权滥用的嫌疑。据报道,一些学者,如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也对东莞市直接干预房租的做法表示不敢苟同,林江认为,出租屋业主是根据市场变化来调节价格的,政府为了转移人口而故意推高房屋出租价格,不是以人为本的政策。一个地方政府竟然需要直接决定租户的房屋出租价格,实在有行政干预过渡和行政滥用的嫌疑。实际上,地方政府或公权机构对地方经济所起的领导、引导作用,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涉及地方经济的相关要素采取排斥、限制或者其他干涉的手段。
靠野蛮行政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人口的转移,不仅在做法上是不可取的,其效果也值得怀疑。现代人口、特别是作为劳动力的人口主要是随着经济活动的需要而迁移。当年东莞经济未有得到发展之时,东莞本地根本就没有太多的外地人口;而改革开放后东莞逐渐走出了一条劳动密集型的经济发展之路,大量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建立产生了对外来劳动力的大量需求,这使得外来工的大量涌入成为了不可阻挡的潮流。当前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是东莞主要经济支持的情况下,要想靠单一的行政手段将外来人口转移出去根本就是不现实的。因而,笔者认为,东莞如果要实现所谓的“双转移”,关键在于要采取激励、扶持和大力引进高科技含量企业的做法,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优胜劣汰,慢慢淘汰那些落后的、劳动密集型的低科技含量企业,并以此带动外来人口转移目标的实现。这一措施应该是综合的,其过程也应该是缓慢的。那些不顾经济发展规律,以强行的行政滥用方法驱赶外来人口的方法,其结果只会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当那些外来人口都走光的时候,就是这座城市开始败落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