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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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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理论

发布日期:2015-09-29浏览:2002

在解雇员工方面,许多雇员仅仅依靠自由雇佣来为其辩护使他们有了一种虚假的安全感。为了避 免陷入那种困境,贵公司应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通过记录事实存在,维护和公司雇员的自由雇佣 关系。但是,贵公司不应该寄希望自由雇佣关系使因不正当解雇产生的费用瞬间消失。
一些劳动问题专家不鼓励对那些新雇佣或者调任其他岗位的雇佣使用试用期。那是因为一些法院 已经规定这种初步评估阶段的完成仅仅说明明示或默示合同给公司自由解雇雇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结束可以被理解为z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公司是不能解雇雇员的。而那些支持取消试用期的人认为雇员在他们整个工作过程中都遵循同样的绩效和行为标准,因此,试用期是没 必要的,并且,一旦试用期结束,职业安全感就荡然无存了。
其他劳动问题专家则支持试用期间保留传统但废除过时的术语,因为法院已对这些术语做了不利的解释。他们建议使用像入门、评估、培训、传授、适任,或者岗前培训阶段等之类的术语。诚然, 这些名称也许有助于避免试用期术语传统上固有的不好含义和保证。然而,雇员可能仍然还会从这些 新术语中推断:一旦试用结束的话,若没有正当理由,雇主是没有解雇他们的权利。贵公司,作为雇 主一方来说,可能因此认为自己深陷一场法律诉讼当中,因为一旦雇员通过试用,你就有义务去履行 正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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